1. 定期研究、基准测试和协调没有定期进行和实施。2. 没有适当的综合部门和利益相关者战略来重新融入罪犯社会,3. 对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认识不足和营销战略不力。4. 缺乏政策推动者和制定者提供的适当支持结构。5. 为囚犯提供的惩教计划统一、标准且过时。6. 缺乏适当的立法来应对灾害管理。 7. 缺乏有效运作所需的适当资源(基础设施、人力资源、预算、车辆、技术基础设施、交易工具)” 8. 家庭和社区拒绝罪犯,导致重建服务(家庭团聚)无效。 9. 相关利益相关者(其他政府部门、商业部门和其他实体)之间合作不足。 10. 未遵守假释矫正监督条件。 11. 罪犯参与修复性司法计划不足且不愿意参与。 12. 由于组织结构不足和错位以及在社区矫正机构工作的受过培训的官员,导致对假释犯和缓刑犯的监督和监督无效。E7 13. 由于资源不足,对高风险/禁区中的假释犯和缓刑犯的监督和监督无效。 14. 社区对假释犯和缓刑犯的估计不足。 15. 犯罪记录状态和犯罪记录删除给罪犯确保正规稳定的就业,并顺利重返社会。16 U illi iiihh bili i (d
主要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