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首先处理瑞士双边投资条约,以确定其中是否包含执行仲裁裁决的排他性选择法院条款。瑞士双边投资条约明确规定:“仲裁裁决对争议各方应为终局性的、有约束力的,并应根据有关投资所在地缔约方的法律执行。”瑞士双边投资条约第 10(6) 条。津巴布韦承认该规定是法律选择条款,我们并不否认这一点。上诉人 Br. 24;JA 1741;口头辩论 4:25–4:37。在此,津巴布韦同意根据 ICSID 公约进行仲裁,该公约明确规定“每一缔约国应承认根据公约作出的裁决具有约束力,并在其领土内执行该裁决规定的经济义务,就好像它是该国法院的终局判决一样。”ICSID 公约第 10(6) 条。 54. 美国法院经常适用外国法律,我们认为没有理由地方法院不能在此适用津巴布韦法律。参见,例如,Oveissi v.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573 F.3d 835, 843 (DC Cir. 2009)(裁定法国法律适用于原告的索赔);Milanovich v. Costa Crociere, SpA,954 F.2d 763, 769 (DC Cir. 1992)(裁定意大利法律适用于合同规定);Wye Oak Tech., Inc. v. 伊拉克共和国,557 F.Supp.3d 65, 81 (DDC Aug. 17, 2021)(地方法院适用伊拉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