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巴马州税收部门 - 销售和使用税规则 1975 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 40-23-31 和 40-23-83 节 810-1-6-.01 通过部门提供的申报和支付系统进行电子申报和支付 (1) 根据 1975 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 40 篇第 30 章的规定,部门应提供电子申报和支付系统,使纳税人能够以电子方式提交纳税申报表、许可证、所需文件,并缴纳税款和费用。 (2) 除非部门另行允许,所有税款、费用和许可证及其相应的申报表或文件都必须通过申报和支付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 (3) 纳税人或纳税人授权代表提交的纳税申报表或其他文件应视为负责提交纳税申报表或文件的人员的电子签名。纳税人对向部门提交的纳税申报表信息或其他文件信息的准确性负责,无论申报表或文件是由纳税人还是授权代表提交。(4)提交电子申报表或其他所需文件的截止日期应与相应的纸质纳税申报表或文件的截止日期相同。纳税人使用申报和付款系统完成纳税申报表或文件的提交的日期和时间应为确定及时提交电子申报表或文件的日期和时间。 (1975 年阿拉巴马州法典第 40-2A-7(a)(5)、40- 30-1、40-30-2、40-30-3、40-30-4、40-30-5、40-30-6 和 40-30-7 条。自 2019 年 12 月 15 日起生效)810-1-6-.04 应提供的电子税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