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普适数据这一术语旨在指通过在线服务收集的有关人员的数据(用户贡献、观察、获取或推断),无论这些数据在多大程度上是公开的、汇总的或可能导致识别个人。普适数据可能包括文本、图像、视频、生物特征信息、有关数据主体行为的信息(购买、财务状况、媒体消费、搜索历史、医疗状况、位置等)以及构成个人数字足迹的其他信息。在线服务可能包括整个技术堆栈/技术基础设施中的各种信息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基于 Web 的监控工具、内容交付网络、区块链技术、数字劳动力平台、教育技术、物联网设备、联网汽车、可穿戴设备、移动传感器、数据代理、流媒体服务、搜索引擎、在线市场、社交媒体平台和人工智能系统。 “普适数据”这一术语源自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资助奖编号 1144934 下开展的研究(https://www.nsf.gov/awardsearch/showAward?AWD_ID=1144934)。2 例如,请参阅 Michael Zimmer 的《解决大数据研究伦理中的概念差距:情境完整性的应用》,《社交媒体+社会》4,第 2 期(2018 年),https://doi.org/10.1177/2056305118768300;aline shakti franzke 等人的《互联网研究:道德准则 3.0》,互联网研究人员协会(2020 年),https://aoir.org/reports/ethics3.pdf。3 本征求意见稿中所述的道德和隐私准则侧重于数据从在线服务提供商流向在线服务提供商之外的独立研究人员,这些研究人员通常隶属于学术或非营利机构。 4 数据中介机构旨在描述一个独立的实体,其专门为促进研究人员和在线服务提供商之间根据商业或非商业协议进行数据访问和共享而运营,或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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