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1978 年第二部共和宪法引入了总统职位,赋予总统相当大的权力,这些权力主要在宪法第七章中列举。总统职位所拥有的权力是如此之大,以至于时任总统 JR Jayewardene 曾宣称,作为总统,他唯一不能做的事情就是把男人变成女人,反之亦然。1 尽管关于总统权力集中和废除总统制的必要性的讨论已经很多,但是,很少有人分析过总统权力在宪法存续期间如何通过上级法院的判例演变。本文将探讨拥有唯一和专属管辖权来审理和裁定与宪法解释有关的任何事项的机构 2 ——最高法院,是如何通过司法解释过程塑造总统权力的。在分析总统在不同类别下的权力的判例时,作者认为,尽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取得了一些小小的胜利,但法院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援引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治、三权分立和宪政本身,以制约“权力过大的行政机构”3。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原则的选择性应用或许为司法现实主义理论提供了依据。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驳回试图限制总统权力的各种论点时给出的法律依据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证实。
主要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