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尽管有规则 1:1 中的任何规定,在任何上诉至上诉法院的民事诉讼中,如果最终上诉判决对被上诉人有利,则根据合同、法规或其他适用法律已在巡回法院收回律师费、诉讼费用或两者的胜诉被上诉人可向作出判决的巡回法院申请,要求赔偿上诉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用或两者。胜诉被上诉人必须在最终上诉判决作出后 30 天内向巡回法院书记员提交申请和最终上诉判决的副本。申请可在上诉的同一案件中提出,该案件将在申请提交后恢复到巡回法院的案卷中。被上诉人无需提起单独的诉讼或诉讼来收回上诉产生的费用和诉讼费用,巡回法院在审理申请时对该案件具有持续管辖权。巡回法院批准或拒绝申请的命令(全部或部分)是规则 1:1 中的最终命令。本规则中使用的“最终上诉判决”一词是指上诉法院发布的命令,或者在没有发布命令的情况下,上诉法院处理此事的最终判决或命令。对于根据规则 5:17 提出的上诉请求,“最终上诉判决”是驳回上诉请求的命令或根据规则 5:20 驳回重审请求(如果有)的命令(以较晚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