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什么要扩大克里斯蒂安·乔格斯(Christian Joerges)的开拓性概念“欧洲的冲突法宪法”?欧洲宪法应始终如一地纳入欧洲的双重多数,因为几个世纪以来,欧洲一直受到两个强大的多元性,它们相互正交,但同时彼此紧密相互互穿。欧洲的材料宪法不仅是民族国家政策之间的冲突,而且还取决于社会制度的不同内在规范性之间的更深层次的冲突。因此,欧洲冲突法律宪法不仅应意识到民族国家及其潜在冲突的“政治”宪法的跨国化,而且还应使“社会”宪法刻在以前违宪的意义世界的冲突中。根据这一扩展,Joerges的思想可以在他局限于欧盟的政治制度的冲突法则之外富有成果。如果将其扩展到欧洲部门宪法受到认真对待,则为民族国家之间的冲突而开发的三种策略也是由功能系统多样性引发的冲突。在三个案例星座中,该文章概述了如何成功应用于最近的欧洲部门宪法(欧洲的数字宪法”中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