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自阿姆斯特丹宣言以来,欧盟已经在自动运输的话题上取得了重大进展。高度自动化的车辆将得益于一般安全法规(GSR),《实施法》(EU)2022/1426,用于自动驾驶系统,以及UN/ECE法规R157,用于自动化车道的自动化车道保管系统。与“常规”车辆和驾驶员辅助系统相比,这些车辆可以在不干预的情况下自己执行更长的时期动态驾驶任务;承认自动运输技术已经准备好并用于部署,至少对于有限的操作设计域(赔率)和特定条件下的用例。下一步是在交通中实现安全有负责任的使用,使自动运输成为整个欧洲现有移动性系统的成熟要素,并确保公众对其部署的信心。这包括欧盟,挪威,瑞士和英国的成员国;认识到这项工作将除了以技术为导向的讨论和自动运输的研发活动(例如,在机动车工作组和CCAM合作伙伴关系中);认识到可能需要不同背景和能力的专家参加讨论,具体取决于所讨论的主题;致力于以欧洲国家的身份采取行动:这需要以行动能力为导向的思维,而不是以汽车技术为中心的方法,对国家/地区政府起着关键作用;将混合的交通视为未来道路安全的最大问题之一,涉及社会接受,人机互动以及驾驶员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技能和习惯的质量变化,这必须由相关当局解决;承认伦理的正确理解的作用,而不仅仅是行政程序,因为社会关系的形成,在塑造公众接受和商业和政府的责任方面;认识到将自动化的车辆嵌入交通中,从而增加了复杂而相互关联的政策以及监管问题和困境。各个国家都可以在部署政策和在道路上使用自动车辆的使用既可以自由做出自己的决定,但重要的是要合作以实现欧洲范围的部署并确保安全,无缝的跨境使用;承认,欧洲国家将受益于分享其对部署和使用自动车辆和运输的看法和方法,以确保在国家一级做出的选择与其他国家的选择兼容;认识到这需要欧洲国家代表在事工一级之间进行密切合作,以讨论将自动车辆的整合到国家出行系统中,并在交通中使用这些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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