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程序-联邦航空管理局
机构名称:
¥ 8.0

这些适航实施程序 (IPA) 是根据 2002 年 3 月 26 日签署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促进航空安全协议》(也称为《双边航空安全协议》或“BASA 执行协议”)第三条授权制定的。根据 BASA 执行协议第三条,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 和新西兰民航局 (CAA) 已确定,双方机构针对本文件中确定的民用航空产品和物品的设计批准、生产批准、适航批准和持续适航的飞机认证系统在结构和性能上足够相似,可以支持这些实施程序。这些实施程序取代了 2006 年 6 月 8 日签署的先前 I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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