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12 2016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型号认证申请并需要配备飞行数据记录仪 (FDR) 的所有飞机,均应记录上述参数,最大采样和记录间隔为 0.0625 秒。4.2.1.13 2016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型号认证申请并需要配备飞行数据记录仪 (FDR) 的所有飞机,均应记录上述参数,最大采样和记录间隔为 0.125 秒。注意 - 对于带有控制系统的飞机,如果控制面的移动会反向驱动飞行员的控制,则适用“或”。对于带有控制系统的飞机,其中控制面的运动不会反向驱动飞行员的控制,适用“和”。对于带有独立可移动表面的飞机,每个表面都需要单独记录。对于带有独立飞行员对主要控制装置输入的飞机,每个飞行员对主要控制装置的输入都需要单独记录。4.2.2 飞机 - 通用航空 4.2.2.1 最大认证起飞质量超过 27000 千克的所有飞机,如果其首次获得单独适航证,则应在 1989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配备 I 型 FDR。4.2.2.2 1989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首次颁发个体适航证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在 5700 千克以上、27000 千克以下的所有飞机,均应配备 II 型飞行数据记录仪。4.2.2.3 2005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首次颁发个体适航证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在 5700 千克以上的所有飞机,均应配备 IA 型飞行数据记录仪。4.2.2.4 建议 1990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首次颁发个体适航证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为 5700 千克或以下的所有多引擎涡轮动力飞机,均应配备 II 型飞行数据记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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