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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察员的职责) (1) 监察员根据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执行下列工作: 1. 对工作场所中监察员所监督或监管的工作 (以下称为“该工作”) 相关的机器、设备或设施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并发现问题; 2. 检查监察员负责的工人的工作服、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并对其进行穿戴和使用的教育和指导; 3. 报告该工作中发生的工业事故以及应对该事故的紧急措施; 4. 整理和维持该工作现场的秩序,以及确认和检查以确保通行; 5. 配合职业医师、安全经理 (如果工作场所根据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将安全经理的工作委托给安全管理服务机构,则为安全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的指导和建议。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施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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