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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司法管辖区的当局都认识到人工智能监管的必要性。尽管各领域之间存在共同点,这可能是由于所涉技术的跨境性质所致,但各司法管辖区的总体监管方法和原则的差异导致了重大差异。共同的主题包括关注透明度、可追溯性、治理、风险管理、测试和记录以及问责制。差异似乎主要是由于不同的监管理念(例如,美国采用联邦制模式,即国家主导监管,而中国则采用集中监管模式)、立法方法(行业特定监管与跨行业监管)和监管方法(例如,注重保护权利与注重促进技术创新)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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