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引言 在本文中,我借此机会简要介绍两位德国哲学家的核心思想,他们的工作与机器智能时代的法治高度相关。目前,英美道德和法律哲学占主导地位,强调功利主义或特定类型的新康德主义道德哲学,这要求进行一些反向思考,而《德国法律杂志》似乎是进行这种思考的正确场所。生物学家和哲学家 Helmuth Plessner 的开创性著作《有机生命和人类的层次》(1928)1 的英译本最近推出,这引发了人们对人类和机器智能之间差异的根本反思,包括对个性化微定位所依据的行为主义的尖锐批评。 2 Plessner 的核心发现基于他所谓的人类的中心位置性,这与律师兼法哲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在其《法哲学》(1932 年)3 中的关键见解相呼应,尤其是法律由反律法主义目标定义的观点。AI 通常代表人工智能,这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无论是专家之间还是受其所谓颠覆性影响的人之间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AI 最好理解为自动推理,最好描述为机器智能。基于 Plessner 的观点,我认为当前的机器智能与人类智能有着根本的不同。我的观点是,正是人类智能是深度人工智能,而机器智能仅仅是自动化的。这与认识、欣赏和保护法律的人工智能性质及其为人类社会提供的特定智能的重要性有关。最后,我认为,正确理解机械代理的“存在模式”将是欧盟在 2020 年代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如果我们做对了,我们应该能够避免追求确定性 4,而这种追求既是信息资本主义 5 也是以国家为中心的监控 6 的基础。两者都建立在错误的愿景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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