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正义是澳大利亚和其他地方的司法机构的重要特征。该原则具有宪法的显着性,是《宪法》第三章中司法权力的要素。然而,公开正义不是绝对的。近年来,由于伯纳德·柯拉里(Bernard Collaery),见证人K和证人J起诉,澳大利亚的公开司法与国家安全之间的紧张关系一直是公众争议的问题,这些都被保密。将公开司法与保护国家安全所需的机密性调和是许多司法管辖区的普遍挑战。本文将澳大利亚的方法与英国和加拿大进行了比较。认为,澳大利亚法律和实践与在国家安全背景下保护公开司法有关的法律和实践尚未开发。利用英国和加拿大的经验,本文提出了一种方法,以改善澳大利亚这些竞争利益的方式,以反映新兴的宪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