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这些关系进行分类时,在某些情况下,数据主体和数据发起者是同一个人,例如在患者持有的应用程序中,患者手动输入数据或通过加速度计或其他工具收集数据。在其他情况下,还会涉及其他方,例如在护理提供过程中生成实验室结果或图像的医疗保健提供者。还可以存在企业对企业的关系,例如当医疗保健提供者与数字健康解决方案提供商签订服务合同时;但是,同一提供商也可能就同一项服务存在直接的企业对消费者关系。即使访问的数据可能相同,解决方案提供商在两种情况下的法律要求也不会相同。这给解决方案提供商带来了复杂性,使其难以理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