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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灯具”是指包括灯和用于分配光线、定位和保护灯以及将灯连接到电源的部件在内的完整照明装置,也称为“灯具”。 2.“英尺烛光 (fc)”是指投射到表面上的总光量(照度)的测量单位。一英尺烛光相当于一烛光的光源在一英尺距离处产生的照度。 3.“全截止灯具”是指灯具设计成不会在通过灯具最低点的水平面或水平面以上发射任何光线(无论是直接从灯泡发出的还是间接从灯具发出的)。 4.“眩光”是指强烈刺眼的光线和/或直接且未遮蔽的光线照射到眼睛上,导致视觉不适和视觉功能下降。 5.“灯”是指安装在灯具插座部分的人造光源,与整个组件(通常称为“灯泡”)相区别。 6.“光污染”指人造光源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因眩光、光侵入、不受控制的向上照明或任何影响观看夜空能力的人造光而导致的眼睛不适或视力下降。7.“光侵入”指照射到其所在物业之外的人造光或照度,通常指从一处物业照射到另一处物业或公共通行权上的光。侵入量应以用光度计测量的英尺烛光 (fc) 表示,并且在灯光所在的物业线上不得超过 0.5 fc。确定光侵入合规性的现场测量不应包括路灯产生的光的影响。8.“流明”指用于量化灯产生的光能的单位。例如,40 瓦白炽灯产生约 400 流明,而 35 瓦高压钠灯产生约 2,300 流明。9.“户外照明灯具”是指任何临时或永久照明灯具,其安装、放置或使用方式可为室外物体或活动提供照明。户外照明灯具包括所有安装在建筑物、灯杆、护柱或其他独立结构外部的灯具,或放置方式可为任何外部区域或活动提供直接照明的灯具。10.“遮蔽”是指灯具周围或内部的屏障,有助于隐藏灯具并控制光分布。“完全遮蔽”的灯具包含一个实心屏障,不会在水平面以上发射光线,并有效遮蔽灯具的可见性。“部分遮蔽”的灯具可允许部分光线穿过半透明屏障,和/或可允许从某些角度看到灯具。11.“临时照明”是指用于特殊活动的照明,最长可达十天。

法令编号- 加利福尼亚州因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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