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石油管理需要制定 SPCC 计划,但该设施无需制定 40 CFR 112.20 中定义的设施响应计划。非运输相关的陆上设施需要制定设施响应计划,这些设施由于其位置,可能合理地预期会通过将石油排放到可航行水域或毗邻海岸线而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鉴于该设施不会通过水将石油输送到船只或从船只输送石油(基于美国环保署标准)并且总石油储存容量不超过 100 万加仑,因此无需制定和提交设施响应计划,除非美国环保署区域管理员将来酌情要求这样做。根据 40 CFR 112 附录 3 第 3.0 节,提供了不适用重大损害标准的证明。此证明作为附录 2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