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OSECURE 法案》利用美国联邦政府的合同和研究资助职能,有效地迫使企业在与美国政府合作还是与中国生物技术公司合作之间做出选择。该法案禁止美国政府与任何实体签订合同,无论该实体是美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只要该实体 (a) 使用受关注生物技术公司提供的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或 (b) 与受关注生物技术公司签订了使用此类设备或服务的合同。《BIOSEC URE 法案》将“受关注生物技术公司”定义为受美国外国对手(如中国、俄罗斯、朝鲜和伊朗)控制或代表其运作、涉足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行业并与外国对手的军事、内部安全或情报机构开展研究或服务的实体。此外,众议院版本的《BIOSECURE 法案》明确指出五家中国公司 —— 华大基因 (原北京基因组研究所)、Complete Genomics、华大基因、药明康德和药明生物 — 是值得关注的生物技术公司。该法案要求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公布其他值得关注的公司名单,并每年更新名单。参议院版本的法案将药明生物排除在外,但由于其与药明康德的关联,如果法案的最终版本仍然将其排除在外,药明生物很可能受到影响和/或被列入其他公司名单。最后,该法案对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进行了广泛的定义。 漫长的赦免期 一旦《BIOSECURE 法案》签署成为法律,将有一个漫长的过渡期,而众议院版本确实提供了安全港和有限的豁免程序。《BIOSECURE 法案》试图将直接影响限制在制药和生物技术供应链上。众议院版本的法案包含一项祖父条款,即法案生效日前签订的现有合同有效期至 2032 年 1 月 1 日。参议院版本的法案包含一项不过期的祖父条款。众议院版本还包括一项安全港机制,该机制将列入黑名单的生物技术公司以前提供但现在不再提供的设备或服务排除在外。还有一个豁免程序,允许在提供海外服务(例如在中国)时免除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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