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经确认,由于小型船舶领域的电池技术、电子设备和电力驱动装置的日益复杂,需要进一步培训船员使用电池和相关系统。因此,决定设计新的 MCA 课程标准,与认可发动机课程 1 和 2(AEC1 和 AEC2)并行。3.2 AEPC1 工作组、MCA、新批准的培训提供商和其他商定的利益相关者将在课程实施后每六个月举行一次会议,以审查可能出现的任何未来技术、课程的成功、需要添加到问题库的任何新问题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讨论主题。会议频率可能会根据行业发展/要求而发生变化,具体情况由工作组主席、成员和 MCA 首席考官商定。3.3 《STCW 公约》第 IX 条允许主管部门针对特殊类型的船舶和行业采用其他教育和培训安排。 MCA 已利用这种替代安排为在小型船舶上工作的工程师创建证书结构。3.4 MSN 1904 概述了希望在“小型船舶”(渔船、游艇、拖船、工作船、待命船、地震调查船、海洋研究船和政府巡逻船)上工作的工程师的认证结构和考试及培训要求。它还解释了有关实施适用培训要素的监管要求。3.5 本文件包括为船上服务提供培训课程的开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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