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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建议修改分区条例第 15-102、15-112、15-132、15- 142、15-152、15-162、15-172、15-182、15-192、15-204、15-214、15-232、15-242、15-252、15-262 和 15-272 条(权利 (P) 或有条件使用许可证 (CUP) 允许的用途和结构),允许在农业一般区(A-1)、农业有限区(A-2)、工业有限区(M-1)和工业一般区(M-2)通过有条件使用许可证设立能源存储设施;允许在农业一般区(A-1)通过有条件使用许可证设立主要太阳能设施;允许在工业有限区(M-1)和工业一般区(M-2)有条件使用许可证,使用辅助太阳能设施;允许在除农业集约区(A-3)以外的所有分区中,将辅助太阳能设施作为许可使用;修改第 15-500 节(定义),增加与太阳能相关的术语;修改第 15-289 节(可再生能源),增加使用标准

建议修订分区条例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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