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01 节 山坡 *1、*2、*4 第 1201.1 条 目的:山坡开发标准的主要目的是允许合理使用和开发山坡地区,同时促进马里科帕县公民的公共卫生、安全、便利和普遍福利,并维护山坡地区的特色、特征和形象。山坡开发标准的主要目标是鼓励保护自然地形特征,并尽量减少山坡建筑的破坏。 第 1201.2 条 一般规定: 1201.2.1. 地块、地块或地块中自然坡度在任何水平距离内为 15% 或更大且高程变化为十英尺 (10') 的所有部分均应遵守本节规定的规定。任何对部门裁定任何地块、地块或包裹部分受本节所列法规约束的质疑,都应包括亚利桑那州注册土木工程师的书面裁定,并附有密封的地形图。*3, *5 1201.2.2. 颁发平整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或对任何受本节法规约束的不动产进行改良工作的其他批准,不得以改变、修改或不利用此类不动产上的现有平整、建筑或其他改良来符合本节法规为条件,前提是此类现有平整、建筑或其他改良是按照本规定通过前颁发的有效许可证完成的。第 1201.3 条。使用规定:适用于任何适用山坡开发标准的分区内财产的使用规定应与主要分区中规定的相同,除非本文另有规定。第 1201.4 条。高度规定:自然坡度为 15% 或更大的土地上所有建筑物和结构(包括挡土墙)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横截面的原始自然坡度 30 英尺,该高度应在该横截面的任何一点沿原始自然坡度垂直测量。这不应被解释为阻止根据本条例第 1301 节批准特殊使用许可证、根据本条例第 1002、1003 或 1004 节批准单元开发计划或根据本条例第 303 节批准变更后的标准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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