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目的:这些法规的目的是允许使用太阳能设备,同时保护街区的历史性质和意义,保护财产免受不相容的用途,最大限度地减少视觉影响和潜在的滋扰,并在适当的情况下推广使用替代能源的同时节约和提高财产价值。B. 适用性:城市的所有区域都应允许使用太阳能系统。未以任何方式连接到财产上建筑物的电气系统或电网的小型太阳能电池板(例如太阳能安全照明或装饰性庭院灯)且太阳能电池板面积小于 (2) 两平方英尺的,不受这些法规的约束。第 9.30 节中包含的所有法规均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连接到建筑物的电气系统或电网的任何太阳能系统。C. 批准要求:安装任何太阳能系统都需要分区、建筑和电气许可证。任何申请都应包括第 9.19 节规定的场地规划。 D. 适用于所有区域的一般标准和规定。1. 太阳能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为系统所在物业的主要用途提供电力,不得用于发电用于商业目的的转售,除非净计量法允许。此外,还适用以下条件和标准:a. 太阳能系统的安装应符合当前采用的 NFPA 70 部分、肯塔基州采用的第 690 条以及肯塔基州采用的国家电气规范的适用部分。b. 太阳能电池板和设备不得安装在肯塔基州住宅规范或肯塔基州建筑规范未规定的任何结构上或由其结构支撑,例如小型附属/存储结构、游戏屋等。c. 任何将太阳能设备连接到主要用途结构的电线/公用设施线(将架设在结构和单独放置的太阳能设备之间,包括蓄电池)或以其他方式沿地面铺设的电线/公用设施线都应埋入地下。d.如果太阳能储能电池是太阳能集热系统的一部分,则在使用时必须将其放置在符合肯塔基州建筑规范要求的安全容器或外壳中。e. 所有太阳能电池板均应配备防反射饰面/涂层。f. 任何太阳能系统的批准均不会对相邻财产和/或建筑物产生任何实际或推断的太阳能系统地役权。太阳能系统的所有者和/或财产所有者不得推断或声称对任何造成的阴影或操作无效性采取保护令状,以防止太阳能系统财产位置相邻或高于该位置的未来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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