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方针或规则,以限制投资者所有的电力或天然气公用事业公司可以从其客户那里收回的费率案件费用金额。第 3 部分禁止投资者所有的电力或天然气公用事业公司向其客户收回各种成本,包括:!公用事业公司董事会年度总薪酬或费用报销的 50% 以上;!针对公用事业公司的税收处罚或罚金;!某些广告和公共关系费用;!旨在影响地方、州或联邦立法或投票措施结果的游说和其他费用;!某些组织和会员费;!公用事业公司董事会和官员的差旅、住宿、餐饮或饮料费用;以及!礼品或娱乐费用。如果投资者所有的公用事业公司收回被禁止的成本,委员会必须对该公用事业公司评估不低于不当收回总额的不可收回的罚款,并命令公用事业公司将不当收回的金额连同利息退还给客户。第 4 节要求,投资者所有的天然气公用事业公司必须在 2023 年 11 月 1 日或之前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天然气价格风险管理计划,以供委员会批准、修改或否决,该计划应包括解决从公用事业纳税人那里收回的燃料成本波动的建议。第 4 节要求委员会在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前制定规则,以:!通过建立一种将投资者所有的公用事业公司的财务激励与其客户的财务利益相结合的机制,帮助保护投资者所有的天然气公用事业公司客户免受天然气价格波动的影响;以及!建立一种机制,为投资者所有的公用事业公司创造财务激励,以提高其电力生产成本效率,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燃料成本。作为其规则的一部分,委员会还可以考虑要求每个投资者所有的电力公司承担其总燃料成本的一定百分比,以激励公用事业公司提高效率并减少燃料浪费。第 4 条还要求委员会启动一项程序,调查某些地理区域的住宅和其他开发对任何为该州 500,000 多名客户提供服务的天然气公用事业的天然气基础设施成本的影响程度。第 5 条要求:!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每个受监管的天然气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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