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章。公共卫生第5条。产妇中心和儿童保育设施K.S.A.65-501。需要许可或临时许可;豁免。对于任何人,企业,公司或协会的人来说,对16岁以下儿童的产妇中心或托儿机构进行违法行为,而没有卫生和环境部长获得许可或临时许可。本法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适用于:(a)由国家机构在K.S.A.中定义的国家机构经营和维护的住宅设施或医院。75-3701及其修正案;或(b)一个夏季教学营:(1)由K.S.A.中定义的堪萨斯州教育机构经营74-32,120及其修正案,或K.S.A.中定义的高等教育机构74-3201b,及其修正案; (2)操作不超过五周; (3)为儿童提供指导,他们所有10岁及以上; (4)被卫生与环境部长可以接受的机构或组织认可。历史:L。1919,ch。210,§1; R.S.1923,65-501; L. 1974,ch。352,§85; L. 1978,ch。236,§1; L. 1985,ch。209,§1; L. 1994,ch。279,§4; L. 2001,ch。 101,§1; 4月26日。 K.S.A. 65-503。 定义。279,§4; L. 2001,ch。101,§1; 4月26日。K.S.A. 65-503。 定义。K.S.A.65-503。定义。本法案中使用的:(a)“儿童安置机构”是指由从事为儿童寻找房屋而进行,维护或经营的企业或服务,通过安置或安排将这些孩子安置或安排这些孩子进行收养或寄养。(b)“儿童保育资源和转诊机构”是指由从事提供资源和推荐服务的人员进行,维护或运营的企业或服务,包括托儿设施提供的特定服务信息,以帮助父母找到育儿。(c)“儿童保育机构”的意思是:(1)由一个或多个16岁以下的儿童控制或监护的人,由父母或监护人无人关注,目的是为儿童提供食物或住宿,或两者兼而有之,除了在儿童和家庭监护权的儿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