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自我确定的权利有能力选择自己的护理,治疗以及他们希望生活的方式。这是他们自我决心的权利。一个人的自我决心权是基于人尊严的价值。自主行动的人,在理解他们将要做的事情并且没有任何形式的控制影响力之后,根据其价值观,偏好和利益做出与自己相关的决定。人对这些决定负责。对临床实践中患者自主权(自我确定)的这种尊重是为了获得任何医疗干预措施的知情同意和患者参加医疗保健决策的要求。该患者的免费和知情同意是欧洲公民的基本权利,源自该人的诚信权,并在欧盟基本权利的宪章中根深蒂固。1有关人的价值观以及他或她对有意义的生活的观念在决定是否同意治疗或拒绝启动或继续治疗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给予治疗将违反人的身体完整性和他的个人身份。旨在保护人类尊严和身份的Oviedo公约为同意提供了法律框架。此外,它在与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关系中具有明确的患者自主权。Oviedo公约规定的第5条“只有在有关其自由并获得知情同意后,才能对卫生领域进行干预。” 2此知情同意的权利还包括患者拒绝干预措施的可能性,这一决定可能会对他们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或缩短其寿命。 这种信息权和参与有关一个人护理的决定的权利反映在州医院的宪章中。 3个知情同意书需要患者:收到有关其状况,预后,拟议的性质的信息Oviedo公约规定的第5条“只有在有关其自由并获得知情同意后,才能对卫生领域进行干预。” 2此知情同意的权利还包括患者拒绝干预措施的可能性,这一决定可能会对他们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或缩短其寿命。这种信息权和参与有关一个人护理的决定的权利反映在州医院的宪章中。3个知情同意书需要患者:收到有关其状况,预后,拟议的性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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