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记录后,军事法官意识到“与法院命令直接相反,诊所在其回应中包括了 Mil. R. Evid. 513 所涵盖的材料”,9 并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了所有律师。军事法官向 SVC 询问请愿人是否继续主张心理治疗师与患者之间的特权,并被告知请愿人没有放弃该特权。10 军事法官强调了她认为是享有特权的心理治疗师与患者之间的沟通,并将记录单方面提供给 SVC 进行审查。军事法官随后与审判和辩护律师分享了她已删除的心理治疗师记录,因此这些记录不受 Mil. R. Evid. 513 特权的保护,并封存了原始的未删除的心理治疗师与患者记录。军事法官指出,在审查过程中,她遇到了她认为必须向 RPI 出示的享有特权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