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2019] EWCA Civ 54 案中,上诉法院考虑了对某些规划上诉设定 6 周时限是否与《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相兼容。上诉法院表示,在“特殊情况” [40] 下,以人权为由延长时限的自由裁量权属于“有限范围” [31] 之一。在 [43]- [45] 案中,法院裁定:“这并不意味着第 6 条规定的公正审判权受到法定条款本身的损害,包括在规定时限内根据第 288 条提出申请的规定。此处的法定背景与 Mucelli、Pomiechowski 或 Adesina 案中的法律背景非常不同。在每种情况下,议会都规定了启动诉讼程序的必要时限,同时考虑到公平性、终局性和确定性的需要。在某些法定方案中,时限必然很短,而在其他法定方案中则要长得多。我认为,将两者进行比较毫无用处。即使法定时限非常短,通常也可以假设,正如 Mance 勋爵在 Pomiechowski 案中所说的那样(第 39 段),议会希望允许的期限“实际上足以让任何希望上诉的人及时上诉,而不会遇到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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