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丧失被列为未来十年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之一 [世界经济论坛(2020 年),《2020 年全球风险报告》,第 7 页]。根据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政府间科学政策平台的数据,欧盟约 77% 的栖息地和 60% 的物种处于不利或恶化的状况;例如,37% 的淡水鱼物种面临灭绝的威胁 [《欧洲和中亚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区域评估报告》(2018 年),第 6 页和第 288 页]。由于人类的生存依赖于完整的自然环境及其不可替代的生态系统服务,保护生物多样性对公民至关重要。然而,如果没有对生态系统中各个相互依存的要素的产权,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成本将由公众承担。这就激励了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超过了其自然再生能力。由于缺乏产权,仅靠市场机制无法始终确保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因此,监管措施(例如禁止保护区内生态有害活动)是合理的。然而,鉴于财政资源稀缺,这些措施应该既有效又具有成本效益。由于自然在保护区内生长得更好,扩大保护区可以成为阻止生物多样性丧失的有效手段。然而,由于陆地和海洋面积稀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其他潜在用途(例如农业、渔业、工业或基础设施)之间容易发生冲突。因此,在指定保护区时,生物多样性保护需要与经济和社会需求相平衡。如果经济或社会用途是压倒一切的公共利益,并且在相关区域内无法与生物多样性问题达成平衡的解决方案,补偿措施(例如在附近地点额外植树造林作为对森林砍伐的补偿)可能是全面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可行次优解决方案。由于欧盟不同地理和气候区域的自然环境特征差异很大,欧盟范围内的保护区划分标准可以使所有成员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达到相当的水平。为此,欧盟委员会希望在 2020 年底前提出明确的“严格保护区”定义,这是适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恢复目标可以确保在全体成员国执行这些要求。但是,如果在保护区内禁止不同的工业活动或旅游业,也可能导致高昂的经济或社会成本。在决定新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欧盟自然恢复目标之前,计划的影响评估是深刻确定最有效和最高效措施的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一些成员国对现有欧盟生物多样性立法的实施和执行不足限制了其有效性,并导致内部市场竞争扭曲,因为企业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受到不同的环境要求。因此,委员会理所当然地宣布实施最后期限,以确保现有欧盟立法的执行。由于农作物产量高度依赖于完整的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也符合农民的利益。然而,实现 2030 年至少 25% 的农业用地以更环保的方式耕种(“有机农业”)和减少 50% 农药的目标不应简单地规定。“有机种植”产品的份额必须通过消费者需求的增加而增长,而不是通过决定供应来增加。此外,委员会必须更准确地定义其模糊的“有机农业”概念。应通过科学研究来评估有机农业的增加和杀虫剂的减少,而不是通过任意设定目标。这些研究应考察这两项措施对环境和经济的影响,包括评估对生物多样性的益处和农作物产量可能下降的风险。包括对生物多样性的益处和潜在农作物产量减少的风险的评估。包括对生物多样性的益处和潜在农作物产量减少的风险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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