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卫星因其轨迹可预测性和为军事行动提供的基本功能而成为有吸引力的军事目标。在过去的 13 年中,至少有三个国家(即美国、中国和印度)成功进行了动能反卫星 (ASAT) 导弹试验,这大大增加了低地球轨道空间碎片的数量,其中一些碎片仍在轨道上运行并对太空资产构成威胁 (Miglani, 2019, Wolf, 2007)。所有这些反卫星武器试验都是针对进行试验的国家的自有太空资产进行的,因此,这些事件并未触发武装冲突法 (jus in bello) 的适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对这些试验的法律评估,特别是在战时法方面,在实践中无关紧要,因为技术破坏能力已经存在,使用这些武器的合法性尚不明显。事实上,一些作者已经强调了使动能反卫星武器合法化的困难,或者更准确地说,对太空资产的武装袭击。有人认为,由于无法预测空间碎片的数量以及爆炸产生的空间碎片可能造成的二次附带损害(Stephens and Steer,2016),在某些情况下,动能反卫星攻击很难符合比例原则,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攻击本身可能具有无差别性(Koplow,2009)。可以看出,反卫星武器的合法性值得怀疑,主要是因为动能攻击的影响,但有些武器旨在干扰通信系统或使用定向能量造成故障,而不会产生空间碎片,可能除了一颗非活动轨道卫星。因此,适用于动能反卫星攻击的大多数论点可能不适用于非动能反卫星攻击。在本文中,作者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非动能反卫星武器很难符合战争法的一般原则,尤其是瞄准规则。本文的目的在于分析在武装冲突中使用非动能反卫星武器是否符合战时法,如果不符合,那么其合法使用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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