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当任务委托给计算驱动系统时,分布式责任、诱导接受和无知接受现象构成了不完全委托的情况。不完全委托挑战了人类的责任感。我们认为,通过公共透明度实现的直接公共问责制和通过对公共组织中的审计师透明度实现的间接公共问责制,都具有工具伦理价值,并且是民主自治原则的义务论要求。我们分析了 16 份关于在公共部门使用人工智能的指导性文件的监管内容,将其要求与我们对问责制的哲学解释的要求进行映射,并得出结论:虽然一些指导方针提到了相当于审计的过程,但似乎更清楚地了解审计师的权利性质和审计目标对辩论更有益,也是为了制定具有伦理意义的标准,以便评估和比较不同形式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