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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探讨了这样一种说法:人工智能系统不能承担道德责任,因为它们不具备主体自我意识的能力,即它们无法意识到自己是某一行为的主体。主要观点是,如果主体自我意识和相关的第一人称表征以自我意识为前提,那么负责任的人工智能系统的可能性就不能独立于对自我本质的研究来评估。本文着眼于现象学传统中对自我的一个具体论述,提出人工智能系统要具备自我意识必须满足的一个最低必要条件是拥有一种最低限度的自我,即“所有权意识”。由于这种所有权意识通常与拥有生命体有关,因此有人认为人工智能系统必须拥有类似的生命体,这样才能拥有自我意识。通过讨论机器动物作为人工智能系统具有自我意识的可能性的例子,该论文得出结论:人工智能系统具有“所有权意识”或自我意识的可能性可能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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