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指导 根据 ZR A2-2630/0-0-2“军人生活”第 174 号关于滥用麻醉品的指导 1. 刑事后果 根据《麻醉品法》,士兵如果未经授权制造、获取、持有、销售或分发麻醉品等,可受到起诉。麻醉品还包括所谓的“软性”毒品,例如大麻和印度大麻,以及兴奋剂,例如摇头丸。如果违反规定,将处以五年以下监禁或罚款。吸毒案件必须由相应的纪律上级移交检察院。 2. 纪律后果 在值班期间和下班后未经授权持有和吸食麻醉品均违反 ZR A2-2630/0-0-2,第 172 号中的禁令。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非法药物,也适用于首次或少量吸食。除非考虑启动司法纪律处分程序,否则此类不当行为通常会被视为违纪行为,并受到纪律处分逮捕。 3. 服兵役法规定的后果 自愿服兵役期间滥用毒品可能导致被解雇。在试用期内,即前六个月内,服兵役的志愿者(FWDL)可以根据《士兵法》(SG)第 58h 条第 2 款在每月 15 日或最后一天退伍。在整个自愿兵役期间,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 58h 条第 1 款以及第 75 条和第 76 条的规定,予以解雇或停职。对于临时士兵来说,服役前四年内吸毒——即使没有事先明确通知——也会导致根据《社会保障法》第55条第5款被无通知解雇。关于要求代表就人事措施发表意见的可能性的信息 A-1472/1 您被告知,您可以要求代表就下列人事措施或您最近的纪律上级对这些措施的拒绝发表意见,或者反对听证会: - 调动,但基础培训后和在指定培训课程框架内的调动除外, - 借调时间超过三个月,课程除外, - 申请变更身份或职业, - 调动到另一个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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