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市场,将竞争限制为一个来源(垄断)。适用的公用事业监管机构(例如公共事业委员会或市政委员会)在服务的可靠性,安全性和关税合理性等领域管理受监管的公用事业。监管机构在监督和监管公共事业公司的活动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除了设定公用事业费率外,监管机构还收集并维护公用事业公司的记录和报告,审查服务计划,审核财务记录以及执行规则和法规。SPE Memorandum SPE-2015-11-17于2015年11月发布,以便发布班级偏差,以免除受监管的公用事业合同的要求,要求将过去的绩效评估进入承包商绩效评估报告系统(CPARS)。这些非竞争合同的过去绩效信息的收集和审查不是有意义的,对未来的采购几乎没有任何好处。此外,2019年3月颁发了类偏差CD-2019-06,以便为FAR 41.201(b)的受监管公用事业提供例外,该实用程序要求机构在简化的摄取阈值中获得双边服务的双边合同。基于31 U.S.C.§1501(a)(8)和政府问责办公室(GAO)1的意见,可以简单地根据实际执行的公用事业服务记录义务。为了遵守有关记录义务的适用财政法,不需要41.202所规定的程序。相反,遵循这些额外程序已增加了GSA的报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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