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使用监控技术的指导原则 目的:这些自愿和非法律约束性的指导原则说明了政府如何能够保持其尊重和保护民主原则、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承诺,同时又符合其国际义务和承诺,负责任地使用监控技术。这些指导原则旨在防止政府及其代表在三个主要关注领域滥用监控技术。 背景:近几十年来,随着互联网将越来越多的人和设备连接起来,世界从巨大的技术进步中受益匪浅。如果以负责任的方式并以符合适用国际法的方式使用监控技术,它可以成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关键基础设施以及开展刑事调查的重要工具,从而确保人们能够享受其权利和自由。 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政府滥用数字技术来限制获取信息和行使人权与基本自由。这些行动通常针对记者、人权捍卫者、活动家、工人和工会领袖、政治反对派成员或其他被视为持不同政见者和批评者的人。这会导致人们无法平等地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对各种类型的妇女和女童以及处于边缘化或弱势境地的个人或群体成员造成不成比例的影响,这些人或群体在很大程度上已被排除在在线和离线公民空间之外,例如土著人民、LGBTI 人士、属于民族、种族、族裔、宗教和语言少数群体的人以及残疾人。在某些情况下,政府使用监控技术的方式侵犯或滥用了《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隐私的权利。在最糟糕的情况下,政府将此类产品或服务用作广泛的国家压迫机器的一部分,侵犯或侵犯多项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言论、宗教或信仰、结社和和平集会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不受歧视地受到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以及程序性权利,导致线上和线下公民空间萎缩。负责任地使用监控技术旨在在尊重法治的同时提高安全和保障,并防止和减轻任何有害后果。因此,各国政府应采取措施确保监控技术的使用合法且负责任,并确保有适用于收集、使用和/或收集信息的保障措施。处理和披露使用这些技术获得的材料,以保护个人隐私、个人数据、人权和基本自由,促进透明度、问责制和公民参与,同时有效和适当地追求合法的执法、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目标。“监视技术”是一个广泛的概念,通常在立法中定义和规范。用于监视的技术可以指可用于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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