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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 FAA 的空中交通管制安全冲突
大多数发达国家将空中交通管制业务与航空安全监管分开。美国仍然是一个明显的例外。《解决美国联邦航空局的空中交通管制安全冲突》一文首先出现在 Reason Foundation 上。
来源:理性基金会信息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有两个主要职能:运营和管理美国空中交通管制系统以及监管航空安全的各个方面。这两项功能对于安全和稳健的航空系统至关重要。但将两者置于同一个组织中会产生固有的利益冲突。
此分析解释了这一冲突,并展示了大多数其他国家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
航空安全法规与空中交通管制运作有何冲突?
联邦政府拥有众多安全监管机构,部分列表包括:
•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 联邦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局
• 联邦铁路管理局
• 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 食品安全检验局
• 矿山安全与健康管理局
• 核管理委员会
• 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
• 管道和危险材料安全管理
这些机构和几乎所有其他联邦安全监管机构都与其监管的行业保持一定距离。 1946 年成立的原子能委员会 (AEC) 是既促进行业发展又监管其安全的机构的一个历史例子。其固有的利益冲突是国会于 1974 年将 AEC 分为能源部和核管理委员会的一个关键因素。FAA 及其前身机构还负责促进航空商业,但该规定于 1996 年被删除。FAA 仍然有促进(以及监管)商业太空运输的任务。
美国交通部 (DOT) 负责处理各种交通方式。然而,唯一监管和运营某种运输方式的成员机构是美国联邦航空局 (FAA)。正如印第安纳大学航空安全专家克林顿·奥斯特指出的:
美国忽视全球最佳实践
• 罗伯茨飞行情报区——非洲的三个国家;
• COCESNA——六个中美洲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