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的披露)第 43K 条规定,与以下方面相关的内容:(1) 就本部分而言,“工人”包括不属于第 230(3) 条定义的工人的个人,但其——(a)在下列情况下为某人工作或曾为某人工作——(i)他是由第三人介绍或提供从事该工作,并且(ii)他受雇从事该工作的条件实际上不是由他本人决定,而是由他为其工作的人、第三人或他们双方决定,(b)为某人的业务目的,与该人签订合同或与该人签订合同,在该人无法控制或管理的地方执行工作,并且如果该条款中的“亲自”被替换为“(无论是亲自还是其他方式)”,则属于第 230(3)(b) 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