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可以认为 DCDO 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还指出,2022 年 4 月 29 日的电子邮件转发给了 4 月 20 日的第一封电子邮件,第二封电子邮件的收件人也收到了这封电子邮件。正是基于这一点,原告辩称 DCDO 确实知道这些书面通信。DCDO 在他的证人陈述中否认他知道这些书面通信。当他被要求对 2022 年 4 月 29 日的“抄送”字段中出现他的姓名和电子邮件地址发表评论时,他表示,一个可能的解释是信托机构的网络安全限制,这意味着一些外部通信被阻止。原告反驳说,直接收件的人,即信托机构主席,已于 5 月 11 日回复了这封电子邮件。同样,在我看来,这是一个需要根据证据解决的问题,目前无法快速或轻松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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