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就业法庭(章程和程序规则)条例》附表 1 第 62(3) 条规定,“如果理由是口头陈述的,就业法官应宣布,除非任何一方在听证会上提出要求,或任何一方在发送决定书面记录后 14 天内提出书面请求,否则不会提供书面理由。决定书面记录应重复该信息。如果没有收到此类请求,法庭应仅在就业上诉法庭或法院要求时提供书面理由。”尽管如此,EJ McAvoy Newns 理解原告现已提出书面理由请求,考虑到原告是诉讼当事人本人,可能对法庭使用的术语感到困惑,他正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为其决定提供书面理由。将尽快提供这些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