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如果我们确定该行为确实是不受欢迎的且与性有关,并且如果其目的或意图是侵犯尊严或产生规定的后果,那么骚扰索赔当然是成立的。如果我们没有发现这一点,那么我们必须看看它是否仍然产生了这种效果。我们不仅要考虑原告的主观看法,还要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而且还有一个客观因素,即是否可以合理地将其解释为具有规定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里士满药理学案具有相关性,因为虽然它强调了保护具有受保护特征的人免受不受欢迎行为的重要性,但它也警告不要过度敏感 2 。并不是每个被投诉的情况都会达到骚扰的必要门槛,这是一个很高的门槛,必须真正侵犯他们的尊严,为原告创造一个恐吓、敌对、有辱人格、羞辱或冒犯的环境,而不仅仅是让他们感到不舒服或不便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