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出现了几种新的基因组技术(NGT),也称为新育种技术(NBT),其中最突出的是能够对基因组进行精确改变的基因编辑技术。后者包括定点核酸酶(SDN)技术,该技术可诱导 DNA 双链断裂,可以是类型 1(在精确位置产生随机突变)、类型 2(在精确位置产生预测修饰)和类型 3(在精确位置插入大段 DNA)、寡核苷酸定向诱变技术(ODM)、碱基编辑技术、主要编辑技术等(Broothaerts 等人,2021 年,12 – 66;Molla 等人,2021 年;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术语不同)。欧洲法院于 2018 年裁定,所有基因编辑植物均受欧盟转基因制度的监管(欧洲法院,案件 C-528/ 16 Confédération paysanne and Others [2018] ECLI:EU:C:2018:583,第 47 – 48、53 段;欧洲委员会,2021,19 – 22;解释性图 1、2)。这引发了关于监管改革的辩论。任何改革都必须在欧盟层面进行,因为欧盟内部关于转基因生物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完全协调的,这意味着任何成员国都不能实施更严格或更宽松的规则。有必要修改欧盟关于基因编辑植物的转基因生物监管框架,因为其中一些植物只会携带传统育种技术也可能产生的基因变化。目前,在严格的转基因框架下对这些植物进行监管,没有例外或简化,这似乎是不相称的,因为它不能以预防性健康或环境保护为由(参见欧洲食品安全局的调查结果,2020 年,2,6;欧洲食品安全局,2022 年,19-20)。现行法规也不切实际。从科学的角度来看,目前还没有经过验证的方法来识别仅携带可以自然发生或可以通过常规诱变获得的突变的基因编辑植物(欧洲转基因实验室网络,2019 年,7ff)。因此,对于这些基因编辑植物及其衍生产品,欧盟对未经授权的转基因生物的“零容忍”政策以及对授权转基因生物的标签的分析控制是困难的,在某些情况下根本不可行(欧洲转基因实验室网络,2019 年,14ff,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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