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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APA)1946年的制定法构成了美国官僚机构发展的分水岭,在行政规则制定时代迎来了。“成千上万的美国人的权利法案受到联邦政府机构以一种或另一种方式控制或监管的美国人” 1规定了许多规定,以建立法规。APA关于非正式,通知和规则制定的规定尤其值得注意,因为其在规则和机构之间的广泛实现(很少受雇的规则制定)。众所周知,通知和评估涉及三个步骤:最初,机构对新规则进行分析,然后发出其政策提案(通知);接下来,公众(实际上,包括许多特殊利益)可能会提供评论;最终,该机构在考虑评论后颁布了最终规则。随后,社会利益(通常是在评论过程中活跃的人)可能会向联邦法院提起规则,该规则考虑了该机构的内部分析,以及公众的评论和机构的反应。法律传统中的支持者重点介绍了通知和注意的好处,包括源自公众审议的规定(例如,Seidenfeld,1992年),向公众提供重要的技术信息(例如Posner,1997年)和代理机构责任的增强(例如,STRAUSS,1997年)。当然,即使这些好处被不可批评地接受,他们也被承认以政府的效率为代价。社会科学家分析了APA的后果,这是通知和关注的主要内容,为政客提供了宝贵的时间来允许讨价还价并帮助确保与其政治偏好相对应的长期解决方案(McCubbins,Noll and Weingast,1987,1989)。作为美国行政会议在1992年的APA建议中所说,通知和评论的代理费用可能包括“机构人员的时间和差异,联邦注册册的成本以及寻求公众评论并回应他们的额外实施延迟。” 2几乎所有人都同意,至少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成本是巨大的,例如,该过程有时会拖延多年甚至在总统管理局中。鉴于费用,尽管有潜在的好处,但可能会激励机构来纳入 -

战略避免和规则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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