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理人工智能使用的新 CBA 条款的决议鉴于,过去几年来,机器学习(ML),特别是所谓的人工智能(AI)大型语言模型(LLM)和其他算法技术得到了巨大的投资和开发;鉴于,人们普遍担心这些技术对整个经济中劳动力的影响;鉴于,工人和工会长期以来一直在挑战新技术的引入,以保持在工作场所的权力;鉴于其他工会已开始在其 CBA(例如 SAG、AFTA 和 WGA)中解决人工智能问题,并在这一领域取得了重大胜利;鉴于,人们担心人工智能会取代大学中的职位,由于它并不智能,因此解决课堂、人力资源或其他问题将变得困难或不可能;鉴于 CSU 已经开始通过研讨会、培训和机构发展来推动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工具;鉴于人工智能(尤其是法学硕士)和其他算法技术通常被称为“智能”、“人工智能驱动”、“数据驱动”或其他委婉术语,以向用户隐瞒其实施情况并增强其价值认知;鉴于 CSU 和各个校园定期与科技公司签订合同、实施新的学习技术并强加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包括“智能”、“人工智能驱动”或“数据驱动”技术,而无需咨询 CFA;鉴于人工智能将产生广泛的影响,不能通过简单地修改现有的一篇 CBA 文章来解决,包括:人工智能倾向于加剧制度性种族主义、性别歧视和性别歧视,引发了人们对招聘和评估的担忧;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的威胁,包括未经承认或许可使用音乐、写作和创意艺术以及教师生成的课程内容;在没有直接教师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在线教学的可能性或通过强制使用人工智能作为“加速”而大规模扩展课程;以及人工智能对新思想、创造力和学术自由发展的影响;鉴于,人们对在学术工作中检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存在严重担忧,其中包括:人工智能“写作助手”侵蚀学生的写作技能;人工智能“检测器”无法区分人工智能“辅助”写作和人工智能生成的写作,这主要影响我们最脆弱的学生;人工智能通过人工智能生成的论文增强学术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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