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来,国际机构和监管机构越来越关注不同行业的薪酬问题,包括上市公司、银行和银行集团、保险、资产管理以及投资公司的薪酬问题,目的是指导发行人和运营商采用符合制定和批准薪酬和激励政策、薪酬结构及其透明度的原则的薪酬政策和薪酬制度——这些原则在经济和金融危机之后得到了强化。无论是在欧洲层面还是在国家层面,在上述每个行业,监管框架都经历了重大变革——而且这一变革仍在进行中。关于上市公司,第 6 条第 (a) 款规定了薪酬政策和薪酬制度的实施。 《合并财务法》(1998 年 2 月 24 日第 58 号立法法令,“CLF”)第 123-ter 条规定,公司有义务编制并向公众提供薪酬报告,该报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说明公司与薪酬相关的政策以及采用和实施该政策所使用的程序,第二部分提供有关已支付薪酬的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发行人条例》(1999 年 5 月 14 日第 11971 号 Consob 条例,随后更新)中列出的信息,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自 2019 年起,为执行所谓的《股东权利指令 II》(指令 (EU) 2017/828),根据 CLF 第 123-ter 条,股东大会必须对报告的第一部分进行有约束力的投票,并决定赞成或反对第二部分。与后者有关的决议不具约束力。《发行人条例》中有关薪酬政策和薪酬支付报告的部分也根据《股东权利指令》进行了修订,旨在提高对股东的透明度。最后,在上市公司的自我治理方面,自 2020 年以来,新的《公司治理准则》已处理了薪酬问题。在银行业,薪酬和激励政策和做法是欧洲和国家层面具体法规的主题。这些法规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了重大变化。更具体地说,除其他事项外,在实施所谓的 CRD III(指令 2010/76/EU)并考虑到国际上定义的准则和标准(包括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原则和标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方法以及 CEBS 发布的准则)时,意大利银行于 2011 年 3 月 30 日采取了一项措施,出台了《监管规定》,对银行和银行集团的薪酬政策、制度和做法进行了统一的规定,涉及制定和控制流程、薪酬结构和向公众披露义务,其中要求薪酬和激励政策须经股东大会批准,以实现薪酬体系与公司长期战略和与公司业绩挂钩的目标相一致,适当调整以考虑所有风险,与完成所开展活动所需的资本和流动性水平保持一致,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避免扭曲的激励,因为扭曲的激励可能导致违反监管规定或银行和整个系统承担过度风险。意大利银行再次介入此事,在 2012 年 3 月 2 日和 2013 年 3 月 13 日的通报中提出了两项建议,总体上强调银行需要制定一项战略,该战略与保持业务稳定性的目标相一致,也从前瞻性的角度出发,同时保持资本实力和谨慎管理流动性风险。随后,2014 年,意大利银行第 285/13 号通函中包含的薪酬政策和实践监管规定进行了修订,以实施所谓的 CRD IV(指令 2013/36/EU)中包含的规定。在实施 CRD IV 的过程中,欧盟委员会于 2014 年发布了监管技术标准 (RTS),该标准涉及用于识别专业活动对机构风险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员类别(所谓的“风险承担者”)的定性和定量标准。 2015 年 12 月,EBA 根据 CRD IV 中的规定,发布了其前身 CEBS 制定的“健全薪酬政策指南”的更新版,详细定义了与薪酬结构、薪酬政策以及相关治理和实施流程相关的规则。意大利银行实施了这些指南的指示,并于 2018 年更新了第 285 号通函中提到的薪酬政策和做法规定。最后,在 2019 年,发布了 CRD V(指令 2019/878/EU)和条例 (EU) 2019/876(CRR II)。在通过后适当调整以考虑所有风险,与开展所开展活动所需的资本和流动性水平保持一致,并且无论如何避免扭曲的激励机制,这可能导致违反监管规定或银行和整个系统承担过度风险。意大利银行再次介入此事,并在 2012 年 3 月 2 日和 2013 年 3 月 13 日的通报中提出了两项建议,总体上强调银行需要制定一项与保持业务稳定性目标相一致的战略,也从前瞻性的角度,以及保持资本实力和谨慎管理流动性风险的条件。随后,2014 年,意大利银行第 285/13 号通函中包含的薪酬政策和实践监管规定进行了修订,以实施所谓的 CRD IV(指令 2013/36/EU)中的规定。为实施 CRD IV,欧盟委员会于 2014 年发布了监管技术标准 (RTS),该标准涉及用于确定专业活动对机构风险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员类别(所谓的“风险承担者”)的定性和定量标准。2015 年 12 月,EBA 根据 CRD IV 中的规定,发布了其前身 CEBS 制定的“健全薪酬政策指南”的更新版,详细定义了与薪酬结构、薪酬政策以及相关治理和实施流程相关的规则。意大利银行实施了这些指南的指示,并于 2018 年更新了第 285 号通函中提到的薪酬政策和实践规定。最后,在 2019 年,发布了 CRD V(指令 2019/878/EU)和法规 (EU) 2019/876(CRR II)。在通过 CRD IV 后,EBA 发布了其前身 CEBS 制定的“健全薪酬政策指南”的更新版,详细定义了与薪酬结构、薪酬政策以及相关治理和实施流程相关的规则。意大利银行实施了这些指南的指示,并于 2018 年更新了第 285 号通函中提到的薪酬政策和实践规定。最后,在 2019 年,发布了 CRD V(指令 2019/878/EU)和法规 (EU) 2019/876(CRR II)。适当调整以考虑所有风险,与开展所开展活动所需的资本和流动性水平保持一致,并且无论如何避免扭曲的激励机制,这可能导致违反监管规定或银行和整个系统承担过度风险。意大利银行再次介入此事,并在 2012 年 3 月 2 日和 2013 年 3 月 13 日的通报中提出了两项建议,总体上强调银行需要制定一项与保持业务稳定性目标相一致的战略,也从前瞻性的角度,以及保持资本实力和谨慎管理流动性风险的条件。随后,2014 年,意大利银行第 285/13 号通函中包含的薪酬政策和实践监管规定进行了修订,以实施所谓的 CRD IV(指令 2013/36/EU)中的规定。为实施 CRD IV,欧盟委员会于 2014 年发布了监管技术标准 (RTS),该标准涉及用于确定专业活动对机构风险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员类别(所谓的“风险承担者”)的定性和定量标准。2015 年 12 月,EBA 根据 CRD IV 中的规定,发布了其前身 CEBS 制定的“健全薪酬政策指南”的更新版,详细定义了与薪酬结构、薪酬政策以及相关治理和实施流程相关的规则。意大利银行实施了这些指南的指示,并于 2018 年更新了第 285 号通函中提到的薪酬政策和实践规定。最后,在 2019 年,发布了 CRD V(指令 2019/878/EU)和法规 (EU) 2019/876(CRR II)。在通过 CRD IV 后,EBA 发布了其前身 CEBS 制定的“健全薪酬政策指南”的更新版,详细定义了与薪酬结构、薪酬政策以及相关治理和实施流程相关的规则。意大利银行实施了这些指南的指示,并于 2018 年更新了第 285 号通函中提到的薪酬政策和实践规定。最后,在 2019 年,发布了 CRD V(指令 2019/878/EU)和法规 (EU) 2019/876(CRR II)。欧盟委员会发布了监管技术标准 (RTS),该标准涉及用于确定专业活动对机构风险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员类别(所谓的“风险承担者”)的定性和定量标准。2015 年 12 月,EBA 根据 CRD IV 中的规定,发布了其前身 CEBS 制定的“健全薪酬政策指南”的更新版,详细定义了与薪酬结构、薪酬政策以及相关治理和实施流程相关的规则。意大利银行实施了这些指南的指示,并于 2018 年更新了第 285 号通函中提到的薪酬政策和做法的规定。最后,在 2019 年,发布了 CRD V(指令 2019/878/EU)和法规 (EU) 2019/876(CRR II)。在通过该法规后欧盟委员会发布了监管技术标准 (RTS),该标准涉及用于确定专业活动对机构风险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员类别(所谓的“风险承担者”)的定性和定量标准。2015 年 12 月,EBA 根据 CRD IV 中的规定,发布了其前身 CEBS 制定的“健全薪酬政策指南”的更新版,详细定义了与薪酬结构、薪酬政策以及相关治理和实施流程相关的规则。意大利银行实施了这些指南的指示,并于 2018 年更新了第 285 号通函中提到的薪酬政策和做法的规定。最后,在 2019 年,发布了 CRD V(指令 2019/878/EU)和法规 (EU) 2019/876(CRR II)。在通过该法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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